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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4-05-31 10:01:33 |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07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邮编:255300。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培养方式:全日制在校培养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533-6821189。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以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办法及规则
  第十三条录取办法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安排,根据各省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比例及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第十四条 选测科目要求:全部招生专业均无选测科目要求。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一)根据教育部和各招生省份招生委员会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各相关省份投档规定。
  2.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录取,额满为止。
  3.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某专业报考人数多而计划不足则从有计划余额的其他专业调剂计划录取。
  (三)艺术类(美术类、服装表演类)专业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学生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五)学校将录取结果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入学通知书,考生可登录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学校网站或者直接拨打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
  第二十一条 对录取报到后的新生采取核查身份证、准考证、电子档案、体检报告等进行复查和相关科目测试,在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文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三条 证书授予条件: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标准,达到毕业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校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校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25887 咨询QQ:690656632
  网址:http://www.sdlivc.edu.cn 邮编:2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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