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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录取新生办法

2024-04-20 09:57:36 | 四川教育考试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15号)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高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对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向高校投档,高校审阅后,是否录取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作出解释和处理。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和相关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专升本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纠正违反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的行为。
  第三条 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要确保网上录取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数据安全。
  第二章 招生院校、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第四条 在录取工作中,招生院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院校应成立由校(院)长和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校应组织录取工作人员学习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招生业务培训,负责做好招生纪律教育。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录取工作。
  3.录取中,本着对社会、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公正选才。对不予录取的考生,必须有充分的退档理由;考生若对退档有疑问,由高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
  4.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拟录的考生名单,由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
  5.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五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省招考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分别确定理工农医类、非理工农医类(不含英语类、艺体类)、英语类、艺体类4个类别考试成绩最低要求。
  3.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相关规定办法和相应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高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志愿填报信息、考试成绩和各项免试及加分项目。
  4.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核定各高校招生计划;录取中,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高校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问题,责成高校及时纠正。
  5.录取中和录取后,敦促高校解决好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录取期间,成立录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录取各项工作管理。录取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行政与信访监察组、计划管理组、信息技术组、信息交互与录取检査组等职能组。
  各职能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秘书行政与信访监察组:负责各工作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工作;负责录取中的会议组织安排;负责录取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考生的信访接待和信息查询。
  2.计划管理组:负责招生计划管理;负责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各批次未完成计划的编制和发布。
  3.信息技术组:负责考生各项基础数据信息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与安全;跟踪、监控录取过程中的关键数据;负责网上录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各批次录取的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操作;负责录取场机房、核心设备、工作计算机、应用系统安装及安全应急保障;负责各批次投档及录取数据的备份、整理和发布工作。
  4.信息交互与录取检查组:负责通过录取系统提供的信息交互平台与招生院校进行生源信息交互沟通,接收学校反馈的计划调整信息,并反馈给计划管理组;负责政策解释、咨询;负责督促高校及时下载、审阅、录取和退档,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检查高校的退档是否合理,并将认为退档不合理的考生提请高校复议;负责高校请示、报告的接收、登记、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提交录取领导小组研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和落实;负责检查招生院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负责审核、确认招生院校拟录取考生名单。
  第四章 录取批次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录取工作按照免试生批(包括获奖免试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普通考生批的顺序依次进行。
  第八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即:按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业适应性综合考查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学校),即向该专业(学校)投档。投档成绩相同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排序规则为:依次按时事政治、军事常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法律基础四个部分考查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四个部分考查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普通考生批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即:在投档成绩(含加分,下同)达到所属类别考试成绩最低要求的考生中,按投档成绩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学校),即向该专业(学校)投档。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为:理工农医类按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非理工农医类(不含英语类、艺体类)按大学语文、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英语类按大学英语、大学语文、计算机基础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艺体类按大学语文、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平行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院校计划数进行模拟投档。
  平行志愿根据教育厅规定的本专科专业对应关系,按招生院校执行计划数1:1比例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通过公开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经招生院校审核通过,符合免试条件的获奖免试生档案全部向所填意向专业(学校)投档。
  第九条 录取开始,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上录取系统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校下载后按录取规则和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考生档案的审阅、确定拟录考生等各环节工作。
  第十条 高校录取满额后,须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生成考生电子录取名册,作为考生正式录取依据。录取结束后,高校通过四川电子录取名册系统(1qmc.sceea.cn)下载考生电子录取名册。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录取通知书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给据邮件方式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一条 免试及加分政策:
  1.免试
  (1)重大赛事获高级别奖项的考生。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金奖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的选手,符合普通高校专升本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可向招生院校提出免试申请,相关高校进行资格审核。
  (2)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下两类退役大学生士兵可申请专升本免试:(1)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从我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并于毕业当年报名专升本的;(2)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从我省应征入伍,于2020年及以后退役的(已享受过免试政策的除外)。考生免于参加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综合考查,依据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3)获政府表彰奖励的考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文表彰奖励的,符合普通高校专升本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可向招生院校提出免试中请,相关高校进行资格审核。
  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享受免试政策。
  2.加分
  (1)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金奖的项目成员,加5分;获得银奖、铜奖或四川省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的,加3分。
  (2)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三等奖或四川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加3分。
  (3)获得“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的,加2分。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加分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政策。
  免试及加分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高校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免试及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 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继续安排适量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用于招收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可兼报普通考生志愿。投档成绩达到考试成绩最低要求但未被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次录取,且兼报了普通考生志愿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可参与普通考生批投档。
  第十三条 招生院校须于4月19日前将本校审核通过的获奖免试生名单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符合免试条件且经学校确认的名单在第一批次投档给学校录取。
  第十四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其他招生录取规则按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第十七条 若出现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十八条 所有批次招生,在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第十九条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生源院校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录取院校,或由生源院校按照录取情况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校自行协商确定。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要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院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二十二条 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认真遵守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30个不得”等纪律要求,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査,维护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公平公正。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招生宣传或招生广告的表述要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违规承诺录取、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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