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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4-05-13 20:53:40 | 山东管理学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管理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依法规范招生过程管理,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管理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管理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4438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邮编:250357
 
  历城校区: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60号,邮编:2501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管理学院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山东管理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方案制定、计划报批、计划分配、招生宣传、录取及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管理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山东管理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一)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在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类专业的招生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录取规定执行。
 
  (二)其他省份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先录取首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第一志愿(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在首次志愿、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依次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清,即依照招生专业计划,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学校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  艺术类各专业报考及录取:详见《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管理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语种:学校商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学前教育专业招生依据卫生部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考生必须身心健康,如患有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或者有精神病史以及色盲、色弱、身体残疾等,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事业。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有上述情况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本科毕业生颁发山东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专科毕业生颁发山东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山东管理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管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sdm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dmu.edu.cn
 
  电话:(0531)88960001  传真: (0531)88960001
 
  招生投诉(监督)电话:(0531)89636926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邮编:250357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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