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美术类本科招生工作,保证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交通学院美术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学校全称:山东交通学院;学校代码:11510;
办学体制和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
威海校区(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双岛湾科技城和兴路1508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东交通学院设有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拟面向甘肃、山东招收美术类本科生。美术类共包含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两个专业,具体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报请省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要求。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生源省份的投档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美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如下:
学校认可生源省份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凡取得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达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的该省生源均可报考我校。
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清”原则,按照投档分安排录取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优先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参照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勤、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及复查,并进行相关科目、体检、身份复查、专业测试复查等。经查不合格者,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250357)
山东交通学院官网:www.sdjtu.edu.cn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信息网:zsw.sdjtu.edu.cn;
电子邮箱:zsgz@sdjtu.edu.cn;
电话:0531-80687112;0531-80687119
传真:0531-80687112;
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届时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