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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生,涉考法规须严守,这些行为不能有

2023-06-01 15:34:42 |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

  涉考法规警示篇
  高考是严肃的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制度。高考考生在考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的同时,还需进一步了解各项规定、相关法律,并在高考中严格遵守,规避任何违规、违法行为,以免给自己的升学造成损失。
  特别提醒
  l 严禁将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进考场。一旦带入,不论主观上是否故意、不论是否使用,均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l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将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l 在高考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均属违法行为,将面临刑罚。
  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l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l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l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l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l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l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l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l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l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l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l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l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l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l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l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l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l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l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l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l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l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l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特别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l 组织团伙作弊的;
  l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l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l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违法:承担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l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l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l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l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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