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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仰恩大学章程修订批复

2022-10-13 17:07:36 | 福建省教育厅 |

仰恩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0月9日 

  仰恩大学章程 

  (2022年修订稿) 

  序  言 

  仰恩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88年,由仰恩基金会投资兴办,创办人是爱国华侨吴庆星先生。学校前身是华侨大学仰恩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1989年成立仰恩学院独立办学,1992年更名为仰恩大学,1994年作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试点单位,转制为民办。学校是新中国第一所具有颁发本科学历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弘扬吴庆星先生的爱国兴学精神,秉承“学会做人,守信笃行;学会做事,创业有成”校训,努力把学校办成国内有特色民办强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仰恩大学;英文名称是:Yang-En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是:YEU。 

  仰恩大学的校名具有特殊涵义,永远不得更改。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8年审批设立、1994年由民助公办转制的民办高等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定位为有特色、地方性、应用型民办大学,坚持立足地方、面向产业、特色发展,主动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建设,培养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法人住所和办学地址是: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 

  第八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正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图案组成。图案为吴庆星先生设计绘制的泉州北郊最高峰的仙公山图案。 

  学校徽章是:题有“仰恩大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条  学校中文校旗旗面为粉红色,英文校旗旗面为白色,校徽志位于旗面中间位置,校名位于旗面下方中间位置。 

  第十条  学校校歌是:《仰恩大学校歌》。 

  第十一条学校校庆日是:每年7月2日。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仰恩基金会;开办资金:5600万元。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校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和监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学校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教育,积极争取发展研究生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第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继续教育; 

  (二)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三)经依法审批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校企联合办学,以及举办其他层次和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仰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及其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工作的根本标准,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凝聚师生员工。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密切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重大工作事项决策并监督实施;帮助学校建章立制,协调解决影响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干部推荐和选拔任用工作,对教师引进、教职工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五)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上级党委要求执行和落实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纪检、党办、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等党委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落实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党员校长兼任校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校党委班子;校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由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校党委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建立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体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仰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党建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学校举办者仰恩基金会代表、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共11人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在中国境内定居,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举办者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的设定由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与选举产生。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为董事会当然成员,如出现职务变动或流动,由其接任人选自然替补。其余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非本人提出、或法定事由、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董事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自审批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算,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增补、罢免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的职权不得由举办者或其他个人代替履行,也不得由董事长个人代替履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一般在每个学期期初召开。会议须有1/2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出席时,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与会人员。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决议一般事项应由1/2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决议重大事项应由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做出。当董事个人利益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形成决定的,应当场形成会议决议,由与会董事审阅、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董事会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每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连同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等相关支撑材料,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接受董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办学业绩良好;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处理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并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独立建制的系、部等,参照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监督机制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学校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方推荐的代表共5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长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学校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1/2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监事会决议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开学校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规章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及其相关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条件,按规定程序增加或减少学科、专业设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围绕“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在专业知识体系中贯穿“学会做人、学会做事”的校训要求,体现政治素质、知识学习、技能训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素,注重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性思维,构建“符合国家标准、适应社会需求、体现仰恩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重视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建立教学过程管理及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施行教学绩效评估,定期发布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报告,将质量标准落实到教育教学各环节,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预案;定期分析研判校园政治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教学安全,以及校园安全稳定形势,健全完善工作台账;加强阵地管理,做好各类安全问题和事件的预警预判、排查化解、舆论引导和应对处置,营造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学校加强校园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学校应急处突能力,保障师生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稳定和谐校园。 

  第八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自主招聘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学校教职工按照《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其中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教职工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学校完善校内规章制度为教师提供评聘晋升、交流培训、提高学历等发展空间和评优评奖的机会,稳定教师队伍。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享有其中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  学校制定优秀学生奖励办法,对品学兼优学生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建立健全困难学生帮扶体系,为特殊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依法保障学生申辩权和行使申诉权。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收费标准变动情况等,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七十条  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章程规定终止办学的情形包括:学校董事会决定终止,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在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工作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办学。 

  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剩余财产,但不得约定分配剩余财产或将剩余财产划转至举办者公司。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八十一条  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自主管机关核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二条  修订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仰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