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24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前提示

2024-06-12 17:00:14 |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

  2024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6月15日进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做好考试准备
  及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已于6月10日开放,考生可自行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站(http://cet-bm.neea.edu.cn)首页,通过“快速打印准考证”完成打印。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个人信息,准确掌握考场地址、考试时间信息,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和“考点提示”,并严格遵守。
  备好个人证件。考生须携带相应科目准考证、报考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准考证上指定的考场,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备齐考试用具。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品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橡皮、听力耳机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非用于听力考试的耳机、智能手表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准备相关证明。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请考生提前准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在进入考点时主动向安检人员出示。
  二、遵守考试纪律
  遵守考试时间和安检规定。考试启用“2+1”安检模式,所有考生入场前均须接受严格、规范的两次人工安检和一次智能安检门安检,如有异常情况,将进行复检复查。根据考试管理规定,迟到考生将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生提前掌握考试封闭区域入口位置,考试当天提前到达封闭区域入口,有序排队安检,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妥善放置个人物品。手机等通信设备及背包等非考试用品一律不得带入考试封闭区域。智能安检门将对金属类电子产品进行检测,请不要携带钥匙(含汽车钥匙)、非听力使用耳机、充电器、磁卡、打火机、雨伞和金属制作的手镯、戒指、项链、发卡、眼镜盒、水杯等物品,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请妥善放置个人随身物品,以免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
  诚信守纪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是全国性统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请考生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
  特别提醒:考生在考试中随身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生违规数据库并通报所在学校,学校按有关涉及考试作弊相关规定进一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籍;组织团伙作弊,在互联网、微信、QQ、微博等平台发布传递试题、答案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请考生务必心存戒惧,诚信应考,切勿以身试法。
  三、关注官网官微
  如有与考试有关的其他信息、通知和要求,我院将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www.hebeea.edu.cn)、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hbsksy)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同时还应关注本校发布的考试信息。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绩。
  附件:1.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处理相关规定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处理相关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准考证》“考生须知”摘选: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按违规处理:
  (1)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毁损条形码粘贴条;
  (2)未按规定翻阅试题册、提前阅读试题、提前或在收答题卡期间作答;
  (3)未用所规定的笔作答、折叠或毁损答题卡导致无法评卷;
  (4)考试期间在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5)CET相关规定中规定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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