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以下简称PETS)将于3月18日至19日举行。我省此次开考科目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笔试和口试,考点设在海南大学(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58号)。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将于2月9日9时起,开放报名系统的考生个人信息采集功能,考生可提前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照片,做好报名准备工作。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14时至17日11时,本次考试设置3000个笔试考位,960个口试考位,报满为止。每位考生一次只能参加其中一个级别的考试,可以选择报单项(笔试、口试)或两项全报。
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现将有关报名、考试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安排
1.考试形式
PETS分为笔试和口试,笔试包含听力测试。
2.考试时间
①笔试考生:8:15开始进入考点,8:45后禁止进入考场。下午口试的考生13:15开始进入考点,14:00后禁止进入候考室。
②考试用笔:书写部分只能用黑色签字笔,填涂信息点只能用2B铅笔。
③笔试题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种类型,口试采用面对面交谈的方式,每次口试由两名口试教师对两名考生进行测试。
④不同级别考试时长不同,具体是:一级:笔试90分钟,口试8分钟;二级:笔试120分钟,口试10分钟;三级:笔试120分钟,口试10分钟。
二、报名办法
我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律采用网上报名注册和网上缴费的办法。
1.报名要求
考生需按要求登录报名网站(pets.neea.edu.cn)完成网上注册、科目选择及网上缴费。
考生报名时,应正确填写报名信息(填写的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考生填报个人信息不真实或不正确导致无法参加考试,以及因此引起其它直接或间接的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个人信息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下同。
报名网站推荐浏览器: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IE9+、360浏览器(选择极速模式)。IOS、Android移动端,前台考生报名可以通过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流畅使用。
2.报名流程
第一步:注册通行账号
①注册时考生须如实填写电子邮箱和手机号。
②同考次,一个通行证账号只能绑定一个考生的报考信息。
第二步:考生报考
3.缴费
①缴费时间和办法
考生可在提交报名时同时缴费,也可稍后继续缴费。报名时未一次性完成缴费流程的考生可登陆PETS报名网站,在考生报名信息页面继续完成缴费,缴费期限为提交报名信息后的24小时之内,超过时间未缴费订单自动取消。
考生可在缴费前修改或删除订单,重新选择报考,一旦缴费成功,订单不能取消。考生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错报、漏报,或者考试当天无法参加考试的情况,不予退费。
②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财政厅琼发改收费[2009]1272号文件规定,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收费标准如下?:
③报名网站支持支付宝及网上银行(务必使用推荐浏览器)进行缴费。
网银支持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
4.打印准考证
考生登录PETS报名网站进入“报考信息”页面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的时间自2023年3月9日9时起。
请考生在考前尽早打印好准考证,并仔细查阅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入场时间、考生须知、考点提示等信息,避免因未能及时打印准考证或未能准确了解相关规定而影响考试。
准考证和身份证是考生进入考场必备的证件,两证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5.听力残疾考生申请听力免考
听力残疾考生可申请PETS听力免考。考生报名成功后,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残疾证及复印件、个人书面申请到海南省考试局(海口市红城湖路60号省考试局办公楼二楼204室)申请听力免考。
6.申请发票
已缴费需要申请开具发票的考生,可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3月22日前)向考点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7.报名咨询
考生在报名过程中遇到注册(例如:证件号码被占用)、登录(例如:找回登录账号),修改个人信息(例如:考生姓名、证件号码),缴费(例如:系统缴费状态未更新)等问题,可拨打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咨询电话(010-82345367-1)进行咨询,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报名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海南大学考点咨询电话:0898-66192102
海南省考试局咨询电话:0898-65852022
四、考试成绩及证书
1.PETS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口试成绩按5分制计分,3分以上(含3分)为合格。在同一次考试或相邻两次考试中,相同级别的笔试及口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可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该证书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全国统一编号,证书上印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是持有人英语水平的证明,也可供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时参考。
2.在PETS 的单项合格成绩可保留到同一级别相邻的下一次考试有效,同一次考试或连续两次考试中,相同级别的口试和笔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核发相应级别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在一次考试中没有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而只有单项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自行登陆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并可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单(。pdf 格式),该成绩单等同于以往发放的单科合格证。
3.发放相关证书为进一步做好考生服务,使考生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领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自2021年3月考试起,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将以电子版证书替代原有的纸质版证书。考生可自行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证书查询”页面下载、打印证书,该电子版证书等同于以往发放的纸质证书。
4.证书、成绩的领取及查询
①成绩及证书下发
考生考试成绩将在考试结束50个工作日后公布,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pets.neea.edu.cn)查询、下载、打印本人本次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单》及《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②遗留问题处理
考生如对分数有疑问,应在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考点提出书面申请,考点按海南省考试局的要求统一上报。
五、考试资料及其他
1.PETS大纲及教程已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委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全国发行,各地新华书店有售,考生也可以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pets.neea.edu.cn)查询更多PETS的相关资料信息。
2.关于PETS报名、考试、成绩发放、证书获取等最新动态,考生可以登录海南省考试局主页(http://ea.hainan.gov.cn)查阅相关内容。
附件1:考生守则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海南省考试局
2023年2月7日
附件1:
考生守则
一、笔试考生守则
1.考试当日考生须携带相应级别准考证、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准考证上指定的考场。笔试上午8:45开始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后,不得中途退场。
2.考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相应级别准考证(纸质)以及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接受监考员的核验和安检,并按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考生入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有以下情况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禁止其入场:
①证件携带不齐;
②疑似伪造证件;
③考生准考证照片无法辨认;
④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件照片不一致;
⑤拟携带规定的文具之外的物品和资料(如:手机、书籍、资料、电子字典、对讲机等物品)。
3.考生须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4.考生在答题前,须认真完成以下内容:
①检查试题册、试题册封面条形码粘贴条、答题卡的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及时向监考员反应。
②考生须将姓名和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在试题册和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并用2B铅笔将对应准考证号的信息点涂黑。
③PETS-1、2、3级考生须将试题册封面条形码粘贴条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框内。
5.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须注意以下内容:
①所有题目必须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作答,在试题册或答题卡非规定位置的作答一律无效。
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时,考生须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相关情况未解决之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③PETS-3级考生在听力考试时必须戴耳机;非听力考试时,考生不得戴耳机。报考PETS-3级考生必须自带符合要求的耳机,不带耳机或者带具有发送功能的耳机者造成的一切影响由考生自负。
6.考试过程中如有以下及其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中认定的考试违纪行为,取消其所报考的当次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
①答题卡中姓名、准考证号漏涂、错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②PETS-1、2、3级笔试考试中,未将试题册封面条形码粘贴至答题卡上规定位置,以及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等情况的。
③PETS-3级考生听力考试时不戴耳机的;非听力考试时间,考生佩戴耳机的。
7.考试结束铃声响起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放在课桌上,坐在原位等候,待监考员收齐核验无误后宣布“考生现在离场”时,方可离开考场。
8.考试过程中如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中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所报考的当次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并自下次考试开始连续两次禁止其报考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二、口试考生守则
1. 考试当日考生须携带相应级别准考证、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准考证上指定的候考室(考场)。口试下午14:00开始禁止迟到考生进入口试候考室(考场)。
2.考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相应级别准考证(纸质)以及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接受监考员的核验和安检,并按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考生进入候考室时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和相关书籍、资料,在不影响他人的条件下可以听录音磁带等;进入口试考场时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有以下情况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禁止其入场:
①证件携带不齐;
②疑似伪造证件;
③考生准考证照片无法辨认;
④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件照片不一致;
⑤拟携带规定之外的物品进入候考室或口试考场。
3.进入侯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置桌面指定位置上,以便核验。
4.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时,考生须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相关情况未解决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考场),否则视为放弃考试;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向口试教师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5.《口试卡》中姓名、准考证号漏涂、错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及其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中认定的考试违纪行为,取消其所报考的当次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
6.考试过程中如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中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所报考的当次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并自下次考试开始连续两次禁止其报考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